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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也曾是一名法官助理。
 
  昨天看完司法院職務法庭對「法官性騷擾助理案」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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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也曾是一名法官助理。
 
  昨天看完司法院職務法庭對「法官性騷擾助理案」的判決,難過得想哭。
 
  尤其看到判決中寫道:
 
  「陳助理『擔心拒絕(法官之騷擾)恐不利於其次日之遴聘,當下未予拒絕』牽手一節,並非實情」
 
  我氣到不能自已。
 
  寫下這個判決的法官,可能從沒想過法官助理,作為約聘雇職員,時常得擔心受怕,就怕留下壞印象給法官,隔年就無法被續聘;他可能從來沒有想過,面對一個握有自己工作生殺大權的人,說聲「不」,需要多大的勇氣。
 
  作為一個法官,卻欠缺對「法官助理」這樣一個脆弱職位的基本同理,與「職場性騷擾」這概念的基本理解,這使得這份判決,注定要成為進一步壓迫受害者的幫兇。
 
  *
 
  這份判決至少有以下兩個問題:
 
  第一, 在程序上,合議庭組成根本違法,同事護航毫不迴避。
 
  審判這個案件的單位是「司法院職務法庭」。針對這個案件的合議庭,由五名法官組成,是用來判定這個涉嫌性騷擾助理的陳鴻斌「是否仍適任法官」。
 
  但本案最大的爭議在:主審這個案件的審判長林文舟法官,根本就是被告陳鴻斌的同事!他們曾經在2006-2009年間共同審理過900多件案件。這根本違反基本的迴避原則,也違反《法官法》第48條的規定(審判長應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)。
 
  你說,除了林文舟之外,不還有另外四名法官嗎?但其中一名法官在過程中辭職。另外有兩名法官分別來自台中地院、台中高院,而林文舟本人卻是資深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!
 
  他們之間雖然沒有上下屬關係,但這樣的構成,本身就造成了權力的不對等。
 
  我自己以前在地方法院擔任法官助理時,最常做的工作就是幫法官查找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有沒有相似的案件。如果有,那地院法官在做出和上級法院相反的見解時,就必須承擔他的案件被廢棄發回、考績受影響的風險。
 
  在這樣的壓力下,資淺法官真的不會受資深法官的影響嗎?也令人質疑。
 
  *
 
  第二, 除了合議庭組成有問題外,判決內容明顯也是偏袒被告。
 
  其中描述「事實」的部分,首先是預埋了為被告開脫的伏筆:

  「陳鴻斌在其辦公室內,數次以祈禱或感動為由,要求與陳助理牽手或擁抱,陳助理認為其或係出於宗教因素,且曾留學美國,作風較為開放,不以為意,未予拒絕」。
 
  接著,再花大篇幅描寫陳鴻斌的辯解,但卻加入許多「受害者自願」的心證:
  
  「助理若係基於續聘因素,始接受其邀約,而非真心對待,或只是應付討好,自會以女生自身之安全為重,而非優先考量為其省下30元停車費」;「陳助理於被親到嘴角時,只是張開眼睛,並說這是保留給男朋友的,其隨即反應說『我誤會了,我們回家吧』,陳助理並無立即將其推開之動作。」
 
  法官並引述被害人曾經說過她「不曾拒絕陳鴻斌的親密舉動」以及她「曾送過陳鴻斌物品」,進一步論斷:
 
 「二人於辦公室之牽手及擁抱,以及當晚在河堤之牽手,並不違背陳助理之本意,尚難認再審原告有利用法官職權之情形。」
 
  最後再依據這些明顯偏頗的心證,做出判斷:「陳助理『擔心拒絕恐不利於其次日之遴聘,當下未予拒絕』牽手一節,並非實情。」
 
  尤有甚者,判決當中,法官竟還引用被害者因害怕法官對自己不利,而未向性平會申訴的自述,判斷被害者「自始不想追究」!
 
  重複看了幾次這個判決,還是難以想像這個法官為何可以做出這麼離譜的心證。
 
 *
 
  法官助理本身是一個脆弱的職位。
 
  儘管助理都是法律系畢業,經過口試筆試、擁有基本的法學素養,但作為約聘雇,卻時常被指派做各種雜務工作,又無法享有基本的加班費、加班補休、不休假獎金、資遣費、勞退等,與勞工一樣最低程度的權利。過去這段時間,法界一直有要求司法院將法官助理公務員化加以保障的聲音,卻遲遲沒有進展。
 
  我自己擔任法官助理的那段時間,相當幸運,自己的上司並沒有對我做過什麼惡。但也時常聽聞許多同業在任職期間屢遭惡言相向,以致崩潰;許多人僅僅因為得罪特定法官,就不再被續聘。
 
  這樣的條件,使得法官助理往往沒有對法官說不的權力。
 
  包括法官的性騷擾。 
 
  至於做出這起判決的法官,他的職位與權力受到穩固地保障,從來不需要擔心被炒魷魚。但如果法官因此不試圖去理解每天會出現在自己身邊的助理的處境、去理解他們隨時害怕失去工作而難以抵抗的心情,我們又怎麼期待,這些法官能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,維繫什麼起碼的正義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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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新竹縣議員,連郁婷。 能夠成為縣議員,仰賴的是很多人的支持,更是竹北的朋友對我的肯定、對青年政治的嚮往。 未來讓我們一起面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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